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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3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曾伟真、杨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曾伟真,杨逸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362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6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2920333L。主要负责人:郑学泉,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邱小芳,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伟真,女,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杨逸平,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曾伟真、杨逸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美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小青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