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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3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王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035号原告王某,男。被告王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0元,已减半收取170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键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