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3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王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035号原告王某,男。被告王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0元,已减半收取170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键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