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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民初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凯与陈亦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凯,陈亦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湘0981民初第2043号原告:杨凯,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平,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执行款项,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陈亦星,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湘雅路167号。负责人:周有颖.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浩,沅江市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应诉、出庭、代签法律文书、参与调解等一般代理。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恺与被告陈亦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杨凯诉称: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38038.4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3日17时30分,被告陈亦星驾驶湘H×××××小型汽车沿沅江市S204线益沅一级公路行至三眼塘镇××里坪路段处由南向东右转弯时与由南向北直线行驶的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沅江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陈亦星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沅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陈亦星所驾驶的湘H×××××小型汽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责险,故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陈亦星承担。原告损失明细如下:1、医疗费48732.25元;2、误工费21738元;3、护理费6985元;4、住院生活补助费1950元;5、交通费1000元;6、鉴定费500元;7、财产损失2000元。共计82905.25元。被告陈亦星辩称:请法院依法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辩称:原告索赔要求过高,请法院依法核定;我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杨凯22498.05元。(汇款帐户户名:沅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59×××11,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行),该款于领取调解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返还被告陈亦星医疗费、车损共计35312.25元。(汇款帐户户名:沅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59×××11,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行),该款于领取调解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315元,陈亦星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龚 攀审 判 员  何明华人民陪审员  夏起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胡佳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