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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4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75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曹某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亚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权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