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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恢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阳谷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文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文珍,赵洪太,刘春香,孔凡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722号申请执行人:阳谷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谷山路**号。负责人:张永前,董事长。被执行人:段文珍,女,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赵洪太,男,195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刘春香,女,195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孔凡禄,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阳谷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文珍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公证处作出的(2013)阳谷证经字第52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段文珍、赵洪太、刘春香、孔凡禄、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玉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培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