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11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苍嘉敏与被执行人郭翠兰工伤待遇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嘉敏,郭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11执133号申请执行人:苍嘉敏(曾用名赵颖,系死者赵志军的非婚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日财,男,汉族。系原告苍嘉敏姥爷。被执行人:郭翠兰(系死者赵志军的妻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苍嘉敏与被执行人曹日财给付金钱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11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郭翠兰给付申请执行人苍嘉敏赔偿163319元,案件受理费3566元,执行费2403元,共计169288元。但被执行人郭翠兰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郭翠兰无银行存款、未有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无股权,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红星人民陪审员 许丽艳人民陪审员 邵爱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