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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4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秀明、张大林与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明,张大林,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4民初661号原告:陈秀明,女,54岁,住四川省德昌县。原告:张大林,男,33岁,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7号1-2幢2层3号。法定代表人:刘家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贵,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地址:德昌县德州镇川滇路段。负责人:刘家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贵,男,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明、张大林与被告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原告陈秀明、张大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秀明、张大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84元,减半收取4542元,由原告陈秀明、张大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祖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