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保新与王道明、尚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新,王道明,尚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26号申请执行人王保新。被执行人王道明。被执行人尚兰民。本院在执行王保新诉王道明、尚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7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