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2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内蒙古蒙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那仁达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蒙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那仁达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2民初295号原告:内蒙古蒙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公司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华,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蒙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那仁达来,男,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蒙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巴格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蒙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蒙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蒙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讼。本案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那仁达来负担。审判员 张新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