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9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裴世勇与蔡庆家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裴世勇,蔡庆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9财保11号原告:裴世勇,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告:蔡庆家,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本院在审理裴世勇与蔡庆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裴世勇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登记蔡庆家名下坐落于泰顺县仕阳镇溪东村仕兴路134号房产(产权证号:050005;土地权证号:泰政集用第002306号)采取保全措施,并交纳了保证金。本院认为,裴世勇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担保财产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蔡庆家名下坐落于泰顺县仕阳镇溪东村仕兴路134号房产(产权证号:050005;土地权证号:泰政集用第002306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彭成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刘克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