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杨朝秀 六枝特区佳宝挖掘机配件商行 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朝秀,六枝特区佳宝挖掘机配件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3执13号申请执行人杨朝秀,女,1982年2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平寨镇云盘村牟家大寨,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202055420。被执行人六枝特区佳宝挖掘机配件商行,住所地六枝特区平寨镇交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31432525Q。代表人章相宝,系该商行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黔0203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杨朝秀申请执行六枝特区佳宝挖掘机配件商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的经理章相宝于2017年3月1日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于2017年3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余款30249.62元由章相宝从2017年4月起每月偿还5000元,直至偿还完毕为止。由于和解分期履行时间较长,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203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刚审判员 周天星审判员 陈开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卫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