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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行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战亚杰诉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松原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亚杰,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松原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702行初40号原告战亚杰,女,1968年3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锦江大街220号,组织机构代码73257348-8。法定代表人魏红军,局长。被告松原市公安局,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沿江东路2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20700013549473E。法定代表人许晓明,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战亚杰诉被告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松原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战亚杰于2017年7��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战亚杰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战亚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战亚杰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战亚杰。审 判 长  赵志伟人民陪审员  范洪华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毕远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