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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民初3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原告东港市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金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港市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金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3698号原告:东港市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新兴区。法定代表人:孙亚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革,女,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现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被告:肖金东,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港市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金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港市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洛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于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