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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磊与被告段祥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段祥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2民初67号原告:陈磊,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段祥影,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陈磊与被告段祥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祥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段祥影返还原告陈磊借款本金9万元和利息5.4万元;2.被告段祥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万元,双方约定按月支付月利率2%的利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被告拒绝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被告段祥影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3日,被告段祥影向原告陈磊借款9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该笔借款经原告陈磊索要未果,故原告陈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段祥影偿还原告陈磊借款本金9万元和利息5.4元,共计14.4万元;2.被告段祥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陈磊提交的借条以及原告陈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段祥影向原告陈磊借款9万元,并为原告陈磊出具借条一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被告段祥影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故本院对原告陈磊要求被告段祥影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陈磊要求被告段祥影给付利息5.4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条中均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日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款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且原告陈磊没有证据证明借款日期为2013年5月15日,原告陈磊的该项请求中借款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2017年1月4日)起算,故本院对原告陈磊要求被告段祥影给付自2013年5月15日至起诉之日利息5.4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段祥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陈磊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以本金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1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0元、公告费260元,二项合计3440元,由原告陈磊负担1130元,由被告段祥影负担23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智辉人民陪审员  李艳华人民陪审员  宋丽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方树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