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执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程龙金、周建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龙金,周建东,邵群,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龙金,男,196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周建东,男,197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邵群,女,1971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章勇,男,1972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于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16)皖0121民初210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章勇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室的房产。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章勇位于位于合肥市庐阳区X室房产(产权证号:房权证合庐字第××)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沈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