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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繁执字第0061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白文胜、叶显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文胜,叶显春,郑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繁执字第0061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白文胜,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叶显春,男,1965年2月1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郑小萍,女,1965年9月23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繁民一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被执行人郑小萍名下的位于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新区政府X号楼南侧太平假日X幢1-XXX室房屋一套(证号:黄-××号)。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全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彭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