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赵顺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188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被执行人赵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01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赵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赵某某自愿偿还申请人曹某某欠款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民初1012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