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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万某与陈启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陈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32号申请执行人:万某,男,2005年12月26日生,住连云港市新浦区。被执行人:陈启东,男,1991年2月11日生,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板桥街道桥东路**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26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万某与被执行人陈启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2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洪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