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4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桐乡市永立包装有限公司与海宁市三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永立包装有限公司,海宁市三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4735号之二原告:桐乡市永立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屠甸镇万星路18号2幢(桐乡市新乡绅服饰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313530221B。法定代表人:钱飞,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欣,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志浩,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宁市三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丁桥镇镇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236104787。法定代表人:俞志龙,总经理。原告桐乡市永立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市三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桐乡市永立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桐乡市永立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永立包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14元,减半收取计190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70元,合计3377元,由原告桐乡市永立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谈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彭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