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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左孝品、贵州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孝品,贵州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财保11号申请人:左孝品,男,汉族,1972年6月20日生,四川省安岳县人,住都匀市,委托代理人:伍涵、林岚婷,贵州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贵州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剑江中路56号金源大厦1单元16层61号。法定代表人:罗世伟,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左孝品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贵州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都匀市沙包堡街道天池路9号润东星豪国际小区4栋的47套价值1300万元的房产进行查封。事实及理由:被申请人贵州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项目需要吸收申请人左孝品1000万元入股金,后因对方单方原因,入股合作未能实际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前述入股资金转化为借款,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18日向申请人出具《借款确认书(暨借条)》,予以确认收到的1000万元款项转为借款。现被申请人欠申请人本息合计13004800元,申请人拟向法院起诉,但发现被申请人在外负有大量债务,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特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1300万元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审查认为,左孝品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贵州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都匀市沙包堡街道天池路9号润东星豪国际小区4栋的47套房屋(查封房屋清单附后)。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白桂刚审 判 员 石明峰审 判 员 唐新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永进书 记 员 杨秀清(2017)黔27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附件:查封房屋清单1-15-1、1-16-1、1-17-1、1-20-1、1-22-1、1-29-1、1-31-1、1-15-2、1-16-2、1-31-2、1-15-3、1-17-3、1-21-3、1-23-3、1-24-3、1-25-3、1-26-3、1-27-3、1-29-3、1-30-3、1-19-4、1-20-4、1-21-4、1-24-4、1-25-4、1-26-4、1-27-4、1-28-4、1-29-4、1-30-4;2-28-1、2-30-1、2-31-1、2-28-2、2-30-2、2-31-2、2-28-3、2-29-3、2-30-3、2-31-3、2-20-4、2-24-4、2-25-4、2-27-4、2-28-4、2-29-4、2-30-4。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