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廖坤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廖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96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东。被执行人:廖坤,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32岁,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廖坤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坤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等共计54145.81元。本院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等共计54145.81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同意本院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娟审判员 秦 萌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唐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