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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行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雪松与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松,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行初459号原告李雪松,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孙大伟,主任。原告李雪松不服被告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其举报的“YenPaoLaid(M)Sdn.Bhd.(60A001)违规向中国出口食用燕窝的行为”作出的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李雪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李雪松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雪松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 锋代理审判员  张美红代理审判员  徐钟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 助理  肖 克书 记 员  冯晓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