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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0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昆山正昌机电维修有限公司与六和轻金属(昆山)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正昌机电维修有限公司,六和轻金属(昆山)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0843号原告:昆山正昌机电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长发路399号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44282651。法定代表人:王伟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丁丁,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和轻金属(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综合保税区楠梓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5182980X。法定代表人:宗成志。原告昆山正昌机电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和轻金属(昆山)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沈中昊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六和轻金属(昆山)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昆山正昌机电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中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苏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