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民初14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麦某某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市北区福存烟酒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某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市北区福存烟酒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14887号原告:麦某某,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张勇。被告:市北区福存烟酒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劲松一路中段。经营者:丁福存。原告麦某某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市北区福存烟酒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立案审查期内,原告麦某某以双方自行庭外和解,不予预交诉讼费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按撤回起诉处理。本院认为,在立案审查期内,原告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麦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邓雨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