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永琴与沙金玉、周玉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琴,沙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4号申请执行人:王永琴。被执行人:沙金玉。被执行人;周玉华。本院在执行王永琴与沙金玉、周玉华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50000.00元,有房屋一处,我院依法查封,等待拍卖,经我院查询,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金红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