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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铜仁市国通物流商贸有限公司与钟仕庆、杨长英、钟雨琳、钟雨娜劳动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仕庆,杨长英,钟雨琳,钟雨娜,铜仁市国通物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30号申请执行人:钟仕庆,男,1947年5月20出生,侗族,农民,住铜仁市碧江区环北办事处。(系申请人钟雨琳、钟雨娜法定代理人)申请执行人:杨长英,1950年2月19出生,汉族,农民,住铜仁市碧江区环北办事处。申请执行人:钟雨琳,女,2011年10月4出生,侗族,住铜仁市碧江区环北办事处。申请执行人:钟雨娜,女,2005年8月8出生,侗族,住铜仁市碧江区环北办事处。被执行人:铜仁市国通物流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铜仁市碧江区环东路鑫源小区C栋;法定代表人:肖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铜仁市国通物流商贸有限公司与钟仕庆、杨长英、钟雨琳、钟雨娜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铜仁市国通物流商贸有限公司经理肖峰已支付申请人共计人民币12000元,并已兑现给申请人,铜仁市国通物流商贸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经理肖峰在本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自愿达成协议,2017年8月起每月支付人民币1000元至付清为止,本院已向申请人送达了四查告知书,因履行时间较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玉珍审判员  张裕文审判员  覃智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