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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行终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渊、南宫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渊,南宫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5行终1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渊,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籍贯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南宫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宫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育才路150号,组织机构代码:70094339-2。法定代表人郝少辉,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谢世纪,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莎莎,女,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渊因其诉南宫市交通运输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广宗县人民法院(2017)冀0531行初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定,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EMS邮寄查处申请书:要求被告查处南宫市大广高速深州至大名段南宫互通连接线增设工程所涉及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被告于2016年11月1日收到查处申请书,未给予答复。经现场勘查原告经营的南宫市日上种猪场位于南宫市大广高速深州至大名段南宫互通连接线增设工程南侧,东外墙角距公路南边5米,西外墙角距公路南边16米,大门口距公路南边9.2米。另查明,本案中修建南宫市大广高速深州至大名段南宫互通连接线增设工程占南宫市日上种猪场北侧土地1.03亩,该土地补偿款已由土地承包者领取。原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原告向被告申请查处南宫市大广高速深州至大名段南宫互通连接线增设工程违法的行政行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本案被告主张未收到原告刘渊的查处申请,EMS官网截图证实原告刘渊向被告邮寄的查处申请书,被告于2016年11月1日16时签收,为此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遂裁定:驳回原告刘渊的起诉。上诉人刘渊上诉称,1、2004年上诉人租赁南宫市大屯乡刘河沟村村民刘振刚等人的承包地,开办日上种猪场,该租赁的土地位于邢德公路路旁,种猪场建在距公路21米处。2016年9月,因大广高速公路南宫互通联接线建设工程的建设,公路路基在邢德公路的基础上扩建、增高,致使该公路与上诉人的房屋最近距离只有7米,导致该公路侵占了上诉人租赁的土地,致使上诉人经营活动的运输车辆无法进出,经营活动被迫停止,猪场的排水系统被损坏,猪场及饲料库被水淹,公路施工造成的震动及声响破坏了母猪的生产环境,育种工作被迫停止。上诉人申请查处该工程的行为,涉及上诉人的切身利益,上诉人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2、为核实该工程的合法性,上诉人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大广高速深州至大名段南宫互通联接线增设工程”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得到被上诉人答复后,方知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在未取得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占地施工,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因为上诉人是该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其向被上诉人申请查处该公路扩建工程施工违法的行为与上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被上诉人不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利益。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予以改判。本院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渊经营养猪场所占用的土地,系其租赁南宫市大屯乡刘河沟村村民刘振刚等人的承包地。在大广高速公路南宫互通联接线建设工程施工前,该工程占地补偿款已经支付给该土地的承包者刘振刚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规定,上诉人刘渊与该工程的占地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上诉人刘渊要求法院确认被上诉人南宫市交通运输局不履行查处职责违法的理据不足,故其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据此理由,裁定驳回刘渊的起诉并无不妥。故上诉人刘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若认为其租赁的养猪场因修路受到了侵害并造成其经济损失,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爱   群审判长 刘   爱   群审判员 邢   向   恩审判员 赵文志审判员赵文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