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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执3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江西嘉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江西嘉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9执3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武功山大道310号。法定代表人:杨峰,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嘉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大道5号2栋2单元1701房。法定代表人:陈梅仙。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观音塘城中花苑3栋1-3层商铺。法定代表人:汪东红。本院在执行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与江西嘉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坐落于吉州区吉州大道5号2栋商场101-1号,房产证号:吉州001511686。期限为叁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福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晨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