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法执字第4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长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陵市鑫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荣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555-3号申请执行人乐陵市鑫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兴隆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玉才,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荣山,男,1968年4月7日生,汉族,住乐陵市。申请执行人乐陵市鑫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荣山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商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以(2014)乐商初字第76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荣山位于乐陵市某某某某某巷92号房产(共有人为张秀芝,房产证号为鲁房权证乐字第××、10××16号)一套。经济南正源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济正估(2017)字第0463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格为349550元,并已分别送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各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对济正估(2017)字第0463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荣山所有的位于乐陵市某某某某某巷92号房产(共有人为张秀芝,房产证号为鲁房权证乐字第××、10××16号)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鹏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盖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