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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武清海、潘中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清海,潘中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2刑初578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清海,男,1980年9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泸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泸溪县。2008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09年8月6日因盗窃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1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被告人潘中义,曾用名潘忠义、潘中海,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织金县。2000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7月经减刑后释放。2003年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1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7〕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清海、潘中义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虞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清海、潘中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武清海、潘中义一起来到金华市江南开发区山嘴头路95号房子楼道口,通过打开面板接电发动车子的方式将被害人管某1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小飞哥电动车(车架号1170214111053002)、被害人冯某1停放在该处的红色小飞哥电动车(车架号117021102202173)盗走,后拆下电池,丢弃车架。被告人武清海将所得电池卖得赃款400元,潘中义分得200元。经金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两辆涉案电动车价值共计人民币2160元。2017年3月15日晚上,被告人武清海,潘中义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涉案事实。涉案2辆电动车的车架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清海、潘中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管某1、冯某1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和照片,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收款联、用户保修凭证、收款收据,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出所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武清海、潘中义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清海、潘中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清海、潘中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武清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二、被告人潘中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三、责令被告人武清海、潘中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管某1、冯某1电动车的电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 小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王洪欣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