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4民初3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常江与瞿军、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欣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江,瞿军,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欣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4民初3039号原告:常江,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治国,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瞿军,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川,董事长。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25号7-1栋1楼10号;被告:四川欣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小平,经理。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贝森路5号1栋10层100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星宇,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常江与瞿军、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欣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550元,由原告常江负担。审 判 长 赵小兰人民陪审员 孙晓艳人民陪审员 孙昌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依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