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谢传洲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传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68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传洲,男,199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钟鼓楼派出所抓获,同年2月25日因吸毒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3月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执刑诉[2017]第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传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海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传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中旬至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谢传洲在重庆市万州区租房卧室内多次容留刘某、刘某1(均系未成年人)、尤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谢传洲在租房卧室内容留刘某、刘某1、尤某吸食毒品冰毒。2.2017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谢传洲在租房卧室内容留刘某、刘某1、尤某、谭某、钟某吸食毒品冰毒。3.2017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谢传洲在租房卧室内容留刘某、刘某1、尤某、钟某、毛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谢传洲在其租房卧室内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钟鼓楼派出所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2016年6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2016年9月7日被告人谢传洲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日被取保候审。缓刑考验期限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被告人谢传洲原犯盗窃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共计被实际羁押3个月零8日。上述事实,被告人谢传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传唤证、辨认笔录、(房租)收条、检查证、检查笔录、涉案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缓刑执行通知书、证人钟某、刘某、刘某1、尤某、谭某、毛某、宋某、涂某的证言、被告人谢传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传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多人以及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传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谢传洲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谢传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谢传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渝0101刑初92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谢传洲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谢传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8年7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邬建华人民陪审员 万家烈人民陪审员 谭言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梦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