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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执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桂芹与魏兴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芹,魏兴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3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芹。被执行人:魏兴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03民初33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魏兴东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兴东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悦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