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执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桂芹与魏兴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芹,魏兴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3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芹。被执行人:魏兴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03民初33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魏兴东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兴东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悦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