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0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董西合与于见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西合,于见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014号原告:董西合,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朱文彩,青岛黄岛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见云,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董西合与被告于见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西合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照坡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于云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