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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执915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储春辉与程春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春辉,程春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915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储春辉,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程春啟,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储春辉与程春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程春啟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解除对被执行人程春啟在中国农业银行62×××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67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古剑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