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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5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范仲华与陶三春、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三春,范仲华,杨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58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三春,男,1970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仲华,男,196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原审被告:杨敏,女,196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诉人陶三春因与被上诉人范仲华、原审被告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2民初2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陶三春未按一审法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4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陶三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燕芳审判员  祝春雄审判员  林李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龚璐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