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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孙某、庄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孙某,女,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庄某,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庄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蚌民一终字第007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6000元抚养费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101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石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