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加贵与蒋奉权赵晓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加贵,蒋奉权,赵晓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65号申请执行人黄加贵,男,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蒋奉权,男,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赵晓蓉,女,住重庆市忠县。在申请执行人黄加贵与被执行人蒋奉权、赵晓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渝0115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执行措施,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蒋奉权名下的小轿车,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7月3日,被执行人需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认为,现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万龙审 判 员 刘伯康代理审判员 刘 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龚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