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5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某、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54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195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男,195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13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以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17年7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晓瀛审 判 员 姜海宽代理审判员 纪曼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淑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