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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士富与邢海鹏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士富,邢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18号申请执行人:郭士富。被执行人:邢海鹏。本院在执行郭士富与邢海鹏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22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胡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