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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民初14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冯善洪、吴强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善洪,吴强,襄阳东风合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1475号之一申请人:冯善洪,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东辉、李娟,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吴强,男,襄阳东风合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住长虹北路39号4栋江山。被申请人:襄阳东风合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合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朱庄村(襄新路)。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申请人冯善洪与被申请人吴强、东风合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冯善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吴强、东风合运公司价值1500万元的财产,具体如下:1、查封吴强名下位于长虹路9号万达广场写字楼1幢13层A-1311室房屋(房产证号:70090500-1,建筑面积:119.24平方米)、A-1302室房屋(房产证号:70090491-1,建筑面积:140.96平方米)、A-1303A室房屋(房产证号:70090492-1,建筑面积:237.74平方米)、A-1303室房屋(房产证号:70090496-1,建筑面积:140.96平方米)、A-1305室房屋(房产证号:70090497-1,建筑面积:145.47平方米)、A-1310室房屋(房产证号:70090499-1,建筑面积:116.02平方米);2、查封吴强名下位于汽车产业开发区富康大道4幢3层1室房屋(房产证号:70××25,建筑面积:208.45平方米)、2幢3层6室房屋(房产证号:70××23,建筑面积:160.31平方米)、4幢0层5室房屋(房产证号:70××24,建筑面积:189.46平方米);3、查封吴强名下位于长虹北路7号万达室外步行街2幢2层229室(房产证号:70××35,建筑面积:162.15平方米)、230室房屋(房产证号:70××35,建筑面积:162.15平方米)、2幢1层129室房屋(房产证号:70××35,建筑面积:162.15平方米)。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善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强名下位于长虹路9号万达广场写字楼1幢13层A-1311室房屋(房产证号:70090500-1,建筑面积:119.24平方米)、A-1302室房屋(房产证号:70090491-1,建筑面积:140.96平方米)、A-1303A室房屋(房产证号:70090492-1,建筑面积:237.74平方米)、A-1303室房屋(房产证号:70090496-1,建筑面积:140.96平方米)、A-1305室房屋(房产证号:70090497-1,建筑面积:145.47平方米)、A-1310室房屋(房产证号:70090499-1,建筑面积:116.02平方米);位于汽车产业开发区富康大道4幢3层1室房屋(房产证号:70××25,建筑面积:208.45平方米)、2幢3层6室房屋(房产证号:70××23,建筑面积:160.31平方米)、4幢0层5室房屋(房产证号:70××24,建筑面积:189.46平方米);位于长虹北路7号万达室外步行街2幢2层229室(房产证号:70××35,建筑面积:162.15平方米)、230室房屋(房产证号:70××35,建筑面积:162.15平方米)、2幢1层129室房屋(房产证号:70××35,建筑面积:162.15平方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提出复议的,本院不予审查。审判员 苏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红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