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施勇与张荣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勇,张荣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468号原告:施勇,男,199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告:张荣埭,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原告施勇与被告张荣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施勇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施勇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其对张荣埭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施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35元,由施勇负担。审 判 长 董继武人民陪审员 陈由魁人民陪审员 肖燕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