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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2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重庆瑞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梅聂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瑞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梅,聂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2870号原告:重庆瑞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钢花路648号写字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99254951N。法定代表人:唐定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理,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何梅,女,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聂伟,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瑞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梅、聂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瑞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瑞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瑞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3元,由原告重庆瑞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首云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