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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初4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伶伶与叶香兰、林元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伶伶,叶香兰,林元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民初4224号原告:张伶伶,女,194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叶香兰,女,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林元章,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原告张伶伶与被告叶香兰、林元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叶香兰、林元章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息,从2017年1月25日计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截止2017年1月25日,被告叶香兰向原告出具借条三张,确认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率2%。上述借款至今未偿还。被告林元章与被告叶香兰于1996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香兰、林元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伶伶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息,从2017年1月25日计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0000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叶香兰、林元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苏尔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吕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