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5执7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沈福强、宜昌云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福强,宜昌云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5执7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沈福强。被执行人:宜昌云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正大路交通小区。法定代表人:周旭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福强与被执行人宜昌云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宜昌云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80596元,现因被执行人宜昌云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义务,需要解除对该公司账户内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宜昌云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杜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