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4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额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额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4519号原告李某,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额某,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额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利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韩志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