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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任国莲诉候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国莲,侯玉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052号原告:任国莲,住吉林省敦化市。被告:侯玉彬,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吉林省敦化市江源镇寒葱沟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国莲诉被告侯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国莲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国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国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国莲负担。审判员  孙彩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顾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