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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2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繁昌县和青服装辅料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繁昌县和青服装辅料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县孙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芜湖雅丽丝染整有限责任公司,艾和青,俞传春,朱建明,朱小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22号之五申请人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A1楼702室,组织机构代码68209081-5。法定代表人:古国梁,董事长。被执行人繁昌县和青服装辅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孙村龙华村办公楼门面房,组织机构代码67756354-2。被执行人繁昌县孙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孙村镇街道。法定代表人:潘向前,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雅丽丝染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孙村服装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建明,董事长。被执行人艾和青,男,汉族,1969年1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繁昌县。被执行人俞传春,女,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朱建明,男,汉族,1970年11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朱小爱,女,汉族,1970年5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繁昌县和青服装辅料有限责任公司、芜湖雅丽丝染整有限责任公司、艾和青、俞传春、朱建明、朱小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繁昌县和青服装辅料有限责任公司、芜湖雅丽丝染整有限责任公司、艾和青、俞传春、朱建明、朱小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因此未获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207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柏东审判员  梅根生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夏程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