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03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项旭新与麻卫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旭新,麻卫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1993号原告:项旭新,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东区。被告:麻卫斌,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现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项旭新诉麻卫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项旭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项旭新负担。审 判 员 章巧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徐红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