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项旭新与麻卫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旭新,麻卫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1993号原告:项旭新,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东区。被告:麻卫斌,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现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项旭新诉麻卫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项旭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项旭新负担。审 判 员 章巧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徐红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