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5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无锡盛联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丽君、范晓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盛联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徐丽君,范晓君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5699号原告:无锡盛联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健康路122号302室。法定代表人:陈军,无锡盛联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徐丽君,女,196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告:范晓君,男,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原告无锡盛联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丽君、范晓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无锡盛联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按无锡盛联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华 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